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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检察:“中华蟾蜍”是保护动物,非法狩猎小心犯罪!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9-06 08:53 点击次数:


我们在田间地头,经常能见到野生蟾蜍(俗称“癞蛤蟆”),它满身疙瘩,长相并不讨喜,可它却有很高的药用价值,蟾酥、蟾衣、蟾皮都是中药材,它是我国“三有”保护动物,有着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

当下,许多人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一定认知,但对一些常见的野生动物,如野生蟾蜍等尚未引起重视,殊不知非法狩猎野生蟾蜍也会“摊上大事”。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一次偶然的机会,外地商人苗某在某社交软件上刷到了经常野外捕捉虾蟹的岳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苗某询问岳某能否抓蟾蜍卖给自己,岳某见有利可图便一口答应下来,因苗某收购的蟾蜍数量较大,岳某遂联系其他三人共同狩猎并销售给苗某。仅仅半月时间,4人采用放置地笼等手段共计狩猎中华蟾蜍602公斤,后存放于岳某租房处,10月15日晚,苗某驾车行驶至荣成市大疃镇荣乌高速入口处被查获,车上载有的602公斤中华蟾蜍后被执法人员放生。

岳某等人经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罪行,为打击非法狩猎行为,保护生态环境,荣成市检察院对岳某等人非法捕抓中华蟾蜍的行为依法提起公诉。庭审中,承办人分别从非法狩猎行为的危害性、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了岳某等人非法狩猎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最终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自首、如实供述等其他情节遂作出岳某等4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一)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一万元以上的;(二)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三)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狩猎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提醒

人们常见的蟾蜍、青蛙、麻雀、野鸡、壁虎等动物都被列入了《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具有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非法狩猎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资源保护从来不是虚无的口号,保护生态需要大家提高认识,行动起来。广大群众要自觉抵制乱捕、买卖、滥食野生动物及野生动物制品,善待尊重野生动物,努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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