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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区检察:跨国“淘金”梦碎,他从被害变被告
文章来源:威海市人民检察院 时间:2022-09-16 09:39 点击次数:


近年来,有人轻信“跨国淘金”谎言,交几千元至上万元不等的服务费,就能出国打工,每个月工资也十分可观。殊不知,这背后却隐藏着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黑手”。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小岗在网上看到一条在缅甸轻松工作便能月入过万的招聘信息,怀揣着跨国致富的“发财梦”,他毫不犹豫地踏上偷渡之路,开启“淘金之旅”。到达目的地,小岗发现所谓“月入过万”的工作竟然与电信诈骗相关,拒绝“工作”便会被关小黑屋,遭受暴力威胁。为免受皮肉之苦,小岗决定接受为违法犯罪洗钱的“工作”。

他联系上在国内的哥哥洋洋、表哥林林共同帮忙转移赃款。后查明,该转移款项系电信网络诈骗所得。截至2020年4月,小岗涉案数额达80余万元,非法获利6000元。同年9月,小岗入境回国,主动投案,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查,小岗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先后利用银行卡、支付宝等账户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转移赃款,完成了转移、隐匿资金的关键环节。不仅是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工具的帮助行为,而且实施了违法所得的转移、隐瞒的具体实行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究查处。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经法院审理,小岗、哥哥洋洋、表哥林林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小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哥哥洋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表哥林林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检察官说法】

发财致富没有捷径,天上没有掉馅饼的好事。境外高薪招聘工作且安排偷渡多是到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大家认清“境外高薪招聘”的真面目,保持清醒头脑,高度警惕电信诈骗,切勿因一时利益以身犯险、以身试法,悔恨终身!